如何界定肺癌骨转移骨痛放疗是否为SRE

发布时间:2012-05-30 浏览次数:923次 来源: 作者:

      骨相关事件(SRE)的出现与肿瘤的自然病程相关。乳腺癌患者的生存期长,可发生多次SRE,且其类型也可不同。相对其他肿瘤,肺癌患者的生存期较短,其发生SRE的频度较少且类型单一。因此,受治疗窗不同的影响,不同肿瘤SRE的构成比不同。
      
      目前,国内学术界对为缓解骨转移疼痛而采取的放疗是否为SRE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。中国的专家组认为骨痛的放疗是否应被判断为SRE病情需要满足下例条件。      
 

      1. 承重骨的骨转移,患者伴有疼痛。此时给予的放疗属于SRE。放疗不但可以治疗骨痛,并且可以预防病理性骨折和压缩性骨折的发生。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 2. 非承重骨的骨转移,患者伴有疼痛。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患者的经济情况,骨痛的治疗首选止痛药物,因为对于非承重骨,它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的程度相对较轻。而对于中度止痛药物无效的患者采用的放疗才是SRE。 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 3. 承重骨的骨转移,患者无疼痛。有明显骨质破坏而接受放疗的情况属于伴随治疗,不属于SRE。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。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 通过这样的规范,基本上将现有放疗在临床上可能遇到的几种情况都包涵在内,为下一步开展临床试验打下了基础。

 

(中山大学肿瘤中心/中山大学肿瘤医院 张力)